| 第 一 條 、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( 以下簡稱本會 ) 為管理本會會議室 ( 以下簡稱本會議室 ) 及辦理租用事宜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、本會議室租用範圍為:場地僅供舉辦學術演講、研討會、會議、教學等相關活動使用。
第 三 條、凡申請租用 本會議室 者,應先填具申請書 ( 備有格式 ) ,經本會同意後二日內向本會出納組繳納,並檢同收據向本館確認,否則視同放棄當次使用資格,已繳費不得申請退還。
第 四 條、本會如有特殊需要必需收回使用時,應於租用日兩星期前通知租用者放棄借用,並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,租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。
第 五 條、租用時間分為如下:(晚間不出租)
全日時段: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。
上午時段:上午八時至十二時。
下午時段:下午一時至五時。
請嚴守使用時間、不得逾時佔用其他場次,若經本會同意逾時使用者,應按比例收費。
承租時段每逾時未超過 30 分鐘以半小時計費,超過 30 分鐘以一小時計費,以此類推。
第 六 條、 本館會議室包括空調、 無線麥克風二支、 音響設備、 單槍投影機、長條會議桌椅等設備,收費標準分別如下:
幣別:新台幣。
全日 7200 元 半日 4000 元。假日加收 50 %。
本會有效會員按七折優待計收。
第 七 條、租用單位如臨時放棄使用時,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,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原因,致屆時無法使用時,可來函敘明理由,向本會洽退原繳之費用。
第 八 條、本會議室內禁止吸煙及攜帶飲料或食物入內。
第 九 條、場地勘查與會場佈置:
1. 租用單位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一名,隨時與本會會場管理人連繫,如須勘查場地或佈置會場,應於上班時間內辦理。
2. 標示牌、海報或宣傳標語等,不可任意裝潢或張貼於館內外牆面,會後花圈、花籃或其他非屬本會物品及垃圾,租用單位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會。
3. 場地佈置事宜,由承租單位自理。承租單位可於承租時間起算前一小時,自行 到場佈置,並於會議結束後予以還原。
4. 海報等相關文宣,由承租單位自行製作,並張貼於指定之位置。
第 十 條、本會會議廳各項設備,租用者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,租用本會各項設備或器材,均應妥善維護,如有破壞毀損,應負損壞賠償責任。
第十一條、申請租用者,如逕自轉租他人、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違背政府法令規定者,本會有權要求租用者立即停止使用,不得異議。
第十二條、使用單位攜進本館之貴重財物、設備及資料,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,如有遺失或損毀,本館概不負責。
第十三條、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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